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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0:2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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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征税款等行为,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
2.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
3.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6.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7.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8.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9.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ОО六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并代征税费的单位。
第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对象为:与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同一区、县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者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且其车籍所在地与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同一区、县的个人。
第四条 委托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坚持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己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开办两年以上且经营正常的单位;
(五)拥有自有的办公、经营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设置专职人员,并且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八)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
(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费征收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发生以下问题的单位,均不得受托办理代开票业务:
(一)发生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申请日止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本市申请办理代开票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开票中介机构,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件一)及《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附件二),连同代开票中介机构提供或出示的下列资料和证件一同上报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预备设置开票点数量、详细地址、配备电脑台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专职人员名单、税款缴纳情况、欠税情况、接受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及其他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相关的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自有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6.代开票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代开票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包括票证管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等相关内容;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涉及的复印件均需由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复印件上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其《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及附送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三)市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返回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级营业税主管部门应将该《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提供给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4〕546 号)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四)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于取得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15日内持《委托代征税费证书》(附件三)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协议书》)到主管税务所登记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办理领购税控装置和发票等手续。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区域内设立代开票点。
第九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代开票点、代开票人员、银行账户账号、经营地址及其他情况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后7日内向原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取消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并重新进行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第十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协议书》的要求代征税款,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无权代征税款,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改变征收标准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同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先根据代开票纳税人填写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五)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及其他价外收费代征税款后再为其开具发票。对拒不缴纳税款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开票时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在报送《中介机构发票汇总清单》(附件六)的同时将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运营许可证号码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代开票中介机构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属于同一区、县个人车籍地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月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并于当月终了后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挪用、压延税款,不得与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合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对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应要求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留存申请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将所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错票、废票、退票不得缺联短页,应逐联加注作废标记与存根联一并保存5年以上。
第十六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缴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有专人领用和缴销发票,专柜、专房保管发票,专账登记发票。
第十七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将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汇总产生的《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附件七),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未按期报送上述资料、信息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暂停向其供应发票。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八)。此章由代开票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须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5日内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附件九),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二)《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及银行账号;
(七)财务报表;
(八)代开票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专职代开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码、地点、电话、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历年签订协议情况、现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的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二)代开发票及解缴税款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票点设置情况;税控机的领购情况;代征税款专用账户设置情况;代开发票数量、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填开差错发票份数占所开具发票比例;因代开人员差错造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发票份数及占所开具发票比例;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代征税款解缴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五)代开票中介机构收取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手续费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核算方式及纳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确定为年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规定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及相关资料的;
(五)对非货物运输业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随意扩大代征范围,为代开票企业开具发票的;
(七)基本信息变更时,未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八)填开差错发票占所开具发票1%(含)以上的;
(九)因代开人员差错造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发票占所开具发票比例1%(含)以上的;
(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代开票中介机构,换发新一年度的《委托代征税费证书》,重新签订下一年度《协议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终止委托,取消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知书,告知代开票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或本区内其他合法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结税、结票手续,结清手续费,收回《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税控装置密码器、IC卡、专用章及相关资料,并进一步核实。
第五章 代开票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自行申请要求终止代开票服务,应提前30日书面申请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手续,交回《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税控装置密码器、IC卡、专用章及相关资料,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市局备案。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知书,告知代开票人到地方税务机关或本区内其他合法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二)没有按规定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五)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六)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及相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非货物运输业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八)随意扩大代征范围,为运输企业开具发票的;
(九)擅自改变征收标准征收税款;
(十)基本信息变更时,未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十一)不能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及《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的;
(十二)年审不合格的;
(十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开票中介机构被暂停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应立即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知书,告知代开票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或本区内其他合法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人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代征人未能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未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按日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代征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
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辖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
,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发电、供电、送变电、水利、水火电施工、修造等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在水利电力生产、建设中,解决和处理过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7.水利电力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部分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其他行业部门规定的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执行。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
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水电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在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
展开。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火电、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燃料运行工 |2—7||11|汽轮机检修工 |2—8
2|燃料检修工 |2—7||12|汽轮机本体检修工|2—7
3|锅炉运行工 |2—8||13|汽轮机调速系统检|2—7
| | || | 修工 |
4|锅炉检修工 |2—8||14|汽轮机水泵检修工|2—7
5|锅炉本体检修工|2—7||15|汽轮机管道阀门检|2—7
| | || | 修工 |
6|锅炉转机检修工|2—7||16|水化验工 |2—7
7|锅炉管阀工 |2—7||17|油化验工 |2—7
8|锅炉瓦工 |2—7||18|化学检修工 |2—7
9|汽轮机运行工 |2—8||19|化学仪表检修工 |2—7
10|燃气轮机机电运|2—8|| | |
| 行工 | || | |
-------------------------------
电气、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电气运行工 |2—8|| 4|热工仪表检修工 |2—8
2|电机检修工 |2—8|| 5|热工自动装置 |2—8
| | || |检修工 |
3|变配电检修工 |2—8|| 6|程序控制工(计算|2—8
| | || | 机) |
-------------------------------
起重、焊接金属试验、热处理、制氧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起重工 |2—8|| 4|无损检验工 |2—8
2|电焊工 |2—8|| 5|热处理工 |2—8
3|火焊工 |2—8|| 6|制氧工 |2—7
-------------------------------

水电厂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机械运行工 |2—8|| 5|调速机检修工 |2—8
2|机械检修工 |2—8|| 6|水工观测工 |2—7
3|发电机检修工 |2—8|| 7|水力机械运行、维|2—7
| | || | 护、检修工 |
4|水轮机检修工 |2—8|| 8|水工检修维护工 |2—7
-------------------------------
火电、锅炉、汽轮机、电气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锅炉安装工 |2—8|| 5|管道安装工 |2—8
2|锅炉机动钳工 |2—8|| 6|电气安装工 |2—8
3|锅炉砌砖 |2—8|| 7|热工仪表自动装置|2—8
|保温工 | || | 安装工 |
4|汽轮机安装工 |2—8|| 8|热工仪表及自动装|2—8
| | || | 置试验工 |
-------------------------------
送变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送电架设工 |2—8|| 3|变电二次线安装工|2—8
2|变电安装工 |2—8|| | |
-------------------------------
线路、变电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线路工 |2—8|| 7|配电变压器检修工|2—8
2|电缆工 |2—8|| 8|调相机检修工 |2—8
3|内线安装电工 |2—7|| 9|电气试验工 |2—8
4|变电运行工 |2—8||10|继电保护工 |2—8
5|变电检修工 |2—8||11|电气仪表工 |2—8
6|主变压器检修工|2—8|| | |
-------------------------------

通讯、运动及营业用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运动自动化工 |2—8|| 5|通讯值班工 |2—8
2|通讯线路工 |2—8|| 6|用电监察工 |2—8
3|电力载波通讯工|2—8|| 7|电度表校验工 |2—7
4|无线电通讯工 |2—8|| 8|电度表修理工 |2—7
-------------------------------
水工建筑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模板木工 |2—7|| 8|油漆工 |2—7
2|钢筋工 |2—7|| 9|潜水工 |3—8
3|水电混凝土工 |2—7||10|风钻工 |3—7
4|钻探灌浆工 |2—7||11|水电支撑工 |2—7
5|冲击钻工 |2—7||12|支模工 |2—7
6|修锯工 |2—7||13|架子工 |2—7
7|泥瓦工 |2—7||14|线路工(铁道) |2—7
-------------------------------
机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轮机安装工 |2—8|| 7|金属结构安装工 |2—8
2|水轮发电机安 |2—8|| 8|起重安装工 |2—8
| 装工 | || | |
3|配电安装工 |2—8|| 9|焊工 |2—8
4|变电安装工 |2—8||10|电气试验工 |2—8
5|卷线安装工 |2—8||11|仪表修理工 |2—8
6|管路安装工 |2—8||12|无损探伤工 |2—8
-------------------------------

施工机械运转、修理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轮机工 |2—7|| 5|电动机械运转工 |2—7
2|采砂船工 |2—7|| 6|汽车修理工 |2—8
3|筛分楼运行工 |2—7|| 7|施工机械安装修 |2—8
4|混凝土拌合运 |2—7|| |理工 |
|行工 | || | |
-------------------------------
施工机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内线电工 |2—8|| 6|通讯机务工 |2—8
2|外线电工 |2—8|| 7|通讯线务工 |2—7
3|电气修理工 |2—8|| 8|压缩机工 |2—7
4|变电运行工 |2—7|| 9|管路工 |2—7
5|直流电工 |2—7|| | |
-------------------------------
机械修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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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车工 |2—8|| 8|热处理工 |2—8
2|铣工 |2—8|| 9|模型工 |2—8
3|磨工 |2—8||10|铸造工 |2—8
4|钳工 |2—8||11|熔炼工 |2—7
5|刨工 |2—8||12|板金工 |2—7
6|锻工 |2—8||13|内燃机修理工 |2—8
7|铆工 |2—8|| | |
-------------------------------

水文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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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文勘测工 |2—8|| | |
-------------------------------
说明:表中所列工种仅按几大专业工种分类列
出,其他专业(如水利、土建筑专业)与
之相同的工种未重复单列,凡同类工种
均可按此执行。



1987年9月28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级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各县(区)机关及市级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局财务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对部分机关用房和干部职工临时性住房、集体宿舍进行统一管理、调整、分配和维修;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

(五)对市委、市政府部分机关和局财务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车辆购置、维修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和信访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行政中心归属管理的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绿化、卫生保洁、供电供水供气等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性工作。

(八)负责管理市行政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以及纪检、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市政府授权属于本局管理的市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划定的市属部门的财务报销、记帐核算和报结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驻外办事处财会工作;负责本局公务经费的预决算和申报专项经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基建房产设备处

负责本局所属的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申报、工程管理、验收和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属于本局管理的部分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集体宿舍、临时宿舍的房产、地产、产权、产籍和房产档案管理以及调整、分配、维修等工作;承办财务所辖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市行政中心属本局管理的楼宇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运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设备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

(四)安全保卫处

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行政中心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管理和行政中心临时出入证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