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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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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治安巡逻和防范,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三条 城区以社区(村)为单位组建治安巡防队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街道)、重点乡镇也应组建治安巡防队。治安巡防队应挂牌办公,由各街道(乡镇)提供办公用房,并适当配置办公设备。
  第四条 城区治安巡防队按照社区6—10人、行政村10—20人的规模组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组建规模。
  第五条 治安巡防队的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队员工资按每月800元确定标准,同时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400万元用于城区治安巡防队的经费补贴。
  第六条 治安巡防队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防,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二)负责对本辖区可疑人员的查询,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对现行违法犯罪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抓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第七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治安巡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各区、县(市)成立治安巡防队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巡防队实施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县(市)分管负责人兼任。区、县(市)综治、公安、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九条 区、县(市)治安巡防队管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治安巡防队的组建工作;
  (二)加强对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
  (三)制定治安巡防队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对治安巡防队骨干进行定期教育培训和巡防工作年度总结表彰。
  (五)协调治安巡防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
  (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账、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
  (七)严格核定队员人数,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并确保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
  第十条 城区治安巡防队员的招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治安巡防队员招聘实施细则,统一在本市50岁以下的待岗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农村治安巡防队员应在本辖区内复退军人、民兵、优秀青年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和就业困难对象指标纳入治安巡防队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应及时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队员被录用后应及时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治安巡防队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区、县(市)治安巡防队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下岗培训计划,实施免费培训,公安机关予以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以各区、县(市)为单位统一治安巡防队员的标识、服装和装备。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应对治安巡防队员的工作建立值班登记台账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将巡区的发案数量和治安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列入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
  第十五条 治安巡防队员在治安巡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街道、乡、镇综治办申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或综治领导机构授予“治安积极分子”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综治领导机构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
  第十六条 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入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等进行检查。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治安巡防队员参与办案和其他警务活动,其他部门和单位也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队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时,必须上报区、县(市)治安巡防队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治安巡防队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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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鄂发[2001)16号、襄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中小学(含城区农村办事处中小学,下同)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集资报告,包括中小学危房的基本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集资方案等内容;


(二)集资申报审批表;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后,应


组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集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确需集资的单位,出具实地勘测记录,并


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定期对农村中小学危房造集资进行审批。市政府将责成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


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检查、实并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农村中小学危房标准。确属危房造需要集资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签发


房鉴定书,确定其危房级别,核算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总额。同时,申请集资用于解决危房改造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符合教育发


规划,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不属保留的学校一不得申请集资。


六、坚持分级办学,明确集资的范围对象。村级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在一个村范围进行;农村中心小学、联办高小、农村中学危房


造集资在全乡镇(办)或几个村范围内进行。


七、坚持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乡、镇中心小学、联办


小、中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当地乡、农经部门统一收缴、专户管理、监督使用,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


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审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危房改造集资由市县农民负担主管


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严禁所集资金“跑、冒、滴、漏”,严


禁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一旦查实,将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和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理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审批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奉


申报单位(章):


┌─┬─────────┬────────────────────┐


││集资单位(乡或村:││


│├──────┬──┴─────┬────────┬─────┤


││负担人口││上年人均纯收入││


│基│││││


│├──────┼────────┴─┬──────┼─────┤


│本│限定负担总额││人均负担限额││


│├──────┼──────────┼──────┼─────┤


│情│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面积││


│况││危房等级│改造所需资金││


││││总额││


│├──────┼──────┬───┼──────┴─┬───┤


│││││││


││危房结构面积│││││


│├──────┼──────┼───┴─┬──────┴───┤


││申报集资总额││人均集资││


├─┴─┬────┴──────┴─────┴──────────┤


│县市││


│区人││


│民政││


│府意││


│见││


├───┼────────────────────────────┤


│市人││


│民政││


│府意││


│见││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搞好铁路安全运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铁路部门搞好本地区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部门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管理。在重要节日或关键季节,各级地方公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搞好“三品”的查堵。对携带“三品”进站、上车的,要依法处以没收、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协助铁路部门整顿站、车秩序。严禁在车站、列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流氓行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铁路沿线居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教育,建立联防护路制度。
对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和事故起复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整顿和管理工作。一公里内或一个自然村不得多于一处道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铺设非法道口。凡非法铺设道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铺设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特别繁忙的道口,地方公安部门要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第八条 铁路部门要有计划地将站内无人看守道口进行迁移、改造或改为有人看守。在财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铁路共同配合,对区间道口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建立交。
第九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会同铁路部门对铁路沿线的植树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植栽的树木,都要进行砍伐。对影响了望的树木,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砍伐,拒不执行者,可由铁路部门无偿砍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赔。
第十条 严禁在铁路的路堤、路堑及影响路堤、路堑稳定和排水的范围内种地,以及在铁路的地界内采石、挖沙、取土、埋坟和修建各种建筑物。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禁止在铁路桥涵安全规定的范围内拦河筑坝、放炮炸鱼、围垦造田、采集沙石和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五条修改为:“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