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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2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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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的有关规定,需对开展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为指导验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验收的目的
为全面检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总结试验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地方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的范围
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已满六年以上、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并通过阶段检查,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2.实验区建立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转变以及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绩效,各项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指标完成情况;
3.实验区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实验区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案。
四、验收的程序
1.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工作总结;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2.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实验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
3.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组由5-7人组成。
4.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调研会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等验收文件及考察情况提出质询。
5.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提出实验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由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科技部审批。
五、验收结果发布
1.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即为验收合格;经考核,组织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即为验收不合格;
2.验收合格的实验区,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项指标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下步工作思路明确的实验区,报科技部批准,授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科技部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3.验收合格但未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的实验区,即已完成实验区各项工作,并可在两年内重新提出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申请,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由科技部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两年后,将不再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4.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格。
六、实施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国家实验区名称(公章)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制


一、 综合情况调查

1. 基 本 情 况

实验区全称

建区时间 年 月 日 阶段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

申请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地址

2.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全称

领导小组组长由 同志担任,现任行政职务

设立时间 变更时间 (无变更可不填)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

3.管理机构

负责人姓名 现任行政职务

办公室人员数 其中,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实验区办公室挂靠单位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未设专门办公室,实验区工作由 负责。

选择其一在 "□"内打钩:

□ 办公室有行政事业费:每年财政支出的经费额为(请填写本年度之前6年及之后一年的经费):

□办公室没有专项行政事业费,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

□其他:

4.围绕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宣传培训的效果到目前为止,全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覆盖面约为 %。

(请提供编制的资料、出版的书籍、报刊发表的文章、工作简报等复印件附后。)

5. 规划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评价


6. 实验区规划中项目实施情况

本实验区规划的起止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划分为 个 阶段,)所确定实施的项目为 项。

到目前为止,已实施 项,完成项,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各部门投入 万元;省级各部门投入 万元;市、县、

区等上级政府投入 万元,资金到位率 %。

(此栏所指的项目不含国家科技部、省(市)科技部门支持的项目)

7. 本实验区承担的国家和省立项的科技示范工程完成进度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请将每个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单独附材料说明,限150字以内)


8. 建立实验区以来,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实验区支持及效果?请分项列举。( 可附纸)


9. 科技部、国家可持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 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各种任务

1.建立实验区以来各年度工作总结按时提交情况: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00年 01年

□ □ □ □ □ □ □ □ □ □

(未交年份请另附纸说明)

2.参加科技部、实验区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时间 活动名称 地点 本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职务)

1996年8月 可持续发展理论培训班 北京

1997年11月 实验区科技示范工程会议 烟台

1999年1月 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网络技术培训班 北京

1999年11月 实验区城市可持续发展研讨班 武汉

2000年9月 实验区网络数据库培训班 北京

2000年11月 提交实验区网络宣传材料 北京

2002年1月 AEPC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社区国际培训 武汉

上述活动如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请另附纸说明。

10. 建立实验区前后当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变化,主要成效 (1000字以内 ,可附纸)

11.建立实验区后,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成效表现在哪些方面? (1000字左右)

12. 建立实验区后在当地社会的影响与作用 (可附纸)

13.今后实验区工作的方向、思路和重点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城区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 2/人

4.城市绿化覆盖率 %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 %

8.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0.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1.年GDP增长幅度 %

12.人均GDP 万元/人

13.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5.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年

16.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17.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8.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

19.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0.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1.婴儿死亡率 %

22.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3.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4.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5.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小城镇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城镇绿化覆盖率 %

生态

3.林木覆盖率 %

4.人均耕地面积 亩/人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生活污水处理率%

9.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1.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2.年GDP增长幅度 %

13.人均GDP 万元/人

1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5.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6.城镇居民可支配的人均收入 元/人·年

17.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9.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20.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1.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2.婴儿死亡率 %

23.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4.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5.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6.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7.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县与县级市填写)

类别 指标项项式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城镇绿化覆盖率 %

4.林木覆盖率 %

资源

5.人均耕地面积 公顷/人

6.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7.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生活污水处理率 %

10.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2.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率 %

经济

13.年GDP增长幅度 %

14.人均GDP 万元/人

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7.城镇居民可支配的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9.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20.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2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

22.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

23.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4.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5.婴儿死亡率 %

26.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7.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8.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9.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30.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省科技厅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1997年5月9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文),对促进我省扩大利用外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范围问题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明确为《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即199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所称的“外商投资我省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以及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参与当地重大项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部分)返还,由企业所在地财政
部门实行全额列支返还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各地。
三、关于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
对《若干规定》中所涉及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实行退库返还。



1998年8月31日

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新增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是全省劳动就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劳动就业方面的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就业机构分工负责的原则,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省劳动者要求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中介组织)办理求职登记。
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六条 省外流动人员到本省就业的,应当按照《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暂住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然后到中介组织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省劳动者要求到省外就业的,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可以通过中介组织办理,也可以不通过中介组织自行招聘。
第九条 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做好职业介绍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工作。就业前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等。
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上岗或者试用之前,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劳动合同正本1份交给劳动者。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年度审查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者发生因工伤亡、职业中毒等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招用证件不全的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在限期内补办证件;逾期不补办证件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1人处以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九条 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不续签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对用人单位按未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每月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条 招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1名未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人员处以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就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核对行掐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瓯接向人法院提诉讼耄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炕起诉,又不执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黄龚芍恰?眯访匀遣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