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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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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  文号:
颁布期:20021202  分类:其它
实施日期:20021202 时效:有效

(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
  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努力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需求。要努力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先导的第三产业,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要把控制失业率和提高再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下岗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对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鼓励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型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以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就业援助。
  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力度。要制定规划,确定目标,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转变择业观念;要认真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国家和省准入控制工种的人员,要严格职业资格管理。
  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履行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等职能。
  二、下大力气搞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千方百计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
  规范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全省应尽快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社会化发放和基金运营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机制,增强社会保险服务的透明度。要严格规范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管理,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注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经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和运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特别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继续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公有制企业实施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企业中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劳动者,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凡招聘(用)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资机制。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相应增加。职工工资水平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原则上应低于上一年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其收益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和不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故意拖欠或转移财产拒绝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保全财产。
  四、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制定全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就业准入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充实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使之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要突出规范劳动力市场、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落实三条保障线、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快对劳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中匈人民的友谊,为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关系,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合作和更好地考虑双方相互的利益,有必要对合作计划进行修改。为此,双方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八年七月分别在布达佩斯和北京举行谈判,并就如下几点达成协议:

 一、教育
  第四条 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开始,双方每年互换15名奖学金名额。根据派遣国的要求,经接受国的同意延长期限上一年度的大学生、进修人员不占用本年度的互换奖学金名额。
  双方对每年派出的大学生和进修生的人数、专业,应在前一年的十二月份商定,但在总的费用方面,需保持平衡。派出的大学生在学业开始以前需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相互交换的或单方面派出的进修生在到达对方国家前也应掌握英语或其它用作媒介的语言。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高等学校内相互进行语言和文学教学活动。为此目的,将继续交换语文教师和客座教师(短期讲学教师)。匈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匈牙利文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为期两年;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厄特弗什·罗兰科学大学任教,为期二年;中方另于一九八九年九月派出一名新的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卡尔·马克思经济大学和外贸学院任教,为期二年。双方在图书、教学辅助设备、直观教具等方面支持所派出的教师开展工作。

 二、文化
  第十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团,每个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匈方一九八七年派出杰尔芭蕾舞团,一九九0年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各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匈(中方也可考虑把两个团合并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大型艺术团访匈)。各方派出的两个艺术团的总人数不超过80人。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接受一名交响乐队指挥,与对方乐队合作,举行音乐会,为期两周。
  第十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展览。中方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匈举办展览,展览的内容将于计划中的中国文化日活动一起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匈方将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裴多菲及其时代”展览。上述展览的时间为一个月,并派随展人员。中方每次展览派出两名随展人员。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共20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进行访问,以便互通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具体项目、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逗留时间将逐项进行协商。但代表团的人数各不超过两人。
  第十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戏剧机构之间的合作:
  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匈牙利戏剧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由2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并于一九九0年接待匈方代表团。
  第十六条 双方特别关注两国在音乐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
  (一)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匈牙利音乐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不超过2人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匈牙利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派出。
  (二)进行音乐教育和音乐出版方面的合作,为此:
  1.双方互派一起唱片展览。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中国唱片》展览,一九九0年匈方派出《匈牙利唱片》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
  2.上海音乐学院和匈牙利李斯特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合作事宜由两院直接商定。在举办文化日时,互派一名音乐学院学生和交换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之间在文学方面的合作。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3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两周。匈牙利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出访。
  第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出版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出版领导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匈牙利文教部出版局之间签订直接合作协议。双方互派由两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文化日活动,访问时间为十天,并举行出版方面的专业会谈。
  (二)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匈方于一九九0年在对方举办图书展览。展览规模、展期、地点以及随展人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方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出。匈方将根据文化日的规模寄出展品,展览结束后将把书籍赠送给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一)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专业代表团。
  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2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二)一九八九年匈方举办中国电影周,一九九0年中方举办匈牙利电影周。届时双方派遣由3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周活动,为期十天。
  (三)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期间互办电影首映式。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为期两周。中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匈方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派出。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摄影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中方邀请由2人组成的匈牙利摄影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为期两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在本计划期间各选择两个重要博物馆建立直接联系。匈方一个博物馆为布达佩斯的中国博物馆。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一起2-3人的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两周。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图书资料。
  双方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公共图书馆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

 三、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双方对根据合作计划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城市间和市内的)交通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2.匈方提供每人每天400福林(为艺术团成员提供每人每天450福林)、对逗留期超过21天者提供每人每月5000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
  第四十三条 有关列入合作项目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以及客座教员的规定如下:
  互派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
  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间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接受方除免收学费、住宿费、提供免费医疗、优惠药费、优惠膳食费和支付与学业有关的学术出差费外,另按各国现行的规定,提供适当的能保持生活水平的奖学金。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中匈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到期前一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匈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高若·费伦茨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6号、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
各级政府部门对研究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管理。要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开展协调服务。要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使其成为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独立研究机构的计划、经费、人事、机构设置等,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可以自主决定。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技研究开发任务,并根据自愿互惠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联合,获得合法收入。
少数规模小或经营效果不好的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或承包、租赁给集体、个人经营。
二、鼓励、支持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积极、慎重地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路子。鼓励、支持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机构自愿互利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设计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科研机构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
定的自主权,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计划和企业、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任务外,可以对外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及面向社会进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原有的科研事业费按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前一年的基数长期拨给,原有的科研项目申
报程序和基建投资渠道以及原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变;工资标准可按事业单位执行,也可按企业或企业集团标准执行,任择一种。
不适于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机构,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选择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机构,可逐步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有的可以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先导型企业;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和
生产单位结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等。
当前,应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技术经济联合,如科研生产联合型、工程技术承包型、经济联合型、技术合作型、技术入股型、技术咨询服务型、合资经营型、重点项目合作型、单项成果转让型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是紧密或半紧密的。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
切。
三、适当加快事业费的削减速度
科研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与减少事业费的拨款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为人均四个月基本工资(执行企业奖金免税限额标准);减拨幅度达到或超过70%的可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可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
锏交虺?0%而低于50%的可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可为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对科研事业费全部减拨完的单位,按原基数10%的资金返还,用于建立发展基金。
承包国家下达课题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以作为科研单位的纯收入,按有关规定划转为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面向社会服务,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这类科研机构实行经费包干制,但在为社会服务中要积极组织创收,以减少对国家拨款的依赖。
四、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对研究所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所长的主要职责:保证完成承担上级的任务,广泛发展横向联合,严格履行技术经济合同;编制、实施规划、计划、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负责技术、行政职务的聘任和任命;不断提高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关心职工生活,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党组
织的监督。
所长的主要职权:所长有权对研究所的科研、开发、经营、行政管理、外事等进行决策和指挥;对人、财、物进行统一调配和使用;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的划分;提名副所长人选,任命、调整中层行政干部,调整、调动多余人员;拒绝无偿占用所内资金、财物及劳务;按照国
家规定对有特殊贡献或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职工给予处分。
改革成绩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并实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所长和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由所职工代表大会承认,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批准)。成效特优者,上级部门还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所长和副所长完不成任务,或有渎职行为,或发
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滥用职权,违犯政策法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所长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届三至五年,可连任。任职期间,如申请辞职,须经批准;不称职者,上级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离职前,审计部门应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等以集体名义领办、承包、租赁经营不好的中小型企业或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科研部门和县、乡农技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等技术推广部门,直接向农民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 、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与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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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的合同,应取得当地银行认可,按合同获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承包、租赁起步的资金可向银行贷款,也可用入股和其他集资办法解决。
银行、税务、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承包、租赁的企业应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
企业要相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科技人员到企业去。
单位组织的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收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免征所得税,企业年技术性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利润征税;所得的非技术性收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差额补助的应抵顶事业费支出,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缴纳所得税。免税
和税后的所得收入50%归单位,作为承包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归直接承包人,不计入奖金总额。达到纳税数额的,要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科技人员在承包、领办乡镇企业,或在从事为乡镇企业技术服务中,有创造发明,开发出国家级优质产品,年新增税利五十万元以上者,可从中提取两万元报酬;开发出省(部)优产品,年新增税利三十万元以上者,提取一万元,年新增税利二十万元以上者,提取五千元,这部分费用由
受益单位税前提取支付。
要保护民办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民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成果应与全民科研机构同等对待。
六、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等人才密集单位,选派科技人员出外搞有偿支援
受援单位和选派单位,按照自愿互惠、共担风险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双方的责、权、利。
被派出人员,仍属原单位职工,其派出期间的各种待遇,由派出单位按照优惠统筹原则与被派出人员协商解决。
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要采取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省、市(地)直属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国营大中型企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中,选派或借调部分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帮助开展工作。选派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和科技干部管理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支援单位、受援单位与被选派人员应分别签订经济技术目标责任合同,明确奖罚条款,期满时按合同予以奖励或处罚。支援单位也可在取得经济效益后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办法由双方议定),并由支援单位从所得报酬中提取10%奖给直接参加支援的科技人员,这部分奖?
鸩患迫虢苯鹱芏睢?
选派或借调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回原单位。科技人员在下派期间,除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享受福利待遇外,由用人单位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的单位,对下派的科技的人员,应保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受援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有关
规定,聘任或任命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下派人员的家庭生活由原单位负责照顾,在调整工资、分配住房、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以及提拔任用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选派或借调人员每半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十天,往返路费由受援单位据实报销。
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待遇。工作满五年后,允许调动。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城市“五大”毕业生,愿到我省二十四个贫困县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工作,经过一年见习期符合干部标准的,可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优先聘用为
国家干部,但须五年后才允许流动。
七、允许科技人员调离、辞职、停薪留职
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承包、承租或领办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承包、承租、创办人拥有从事各项事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获得合法收入。
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各种权益。应用原单位仪器设备、科技成果,须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付给费用。
科技人员要求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应提前二至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调动、辞职后科技人员家属子女不随调的,原住房应于保留。调入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可挂靠在县乡镇企业局(不占编制)。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的工资总额不减。停薪留职人员除将原工资留给单位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应每年按本人原工资总额的20%,向原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凡到省二十四个贫困县和深山区、老苏区去的,可以免交。
对要求调入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或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基层单位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办理调离手续。不论调入单位的性质如何,科技人员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
八、允许科技人员从事适度的兼职活动
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兼职活动,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的收入全部归己;利用
工作时间或利用单位仪器、设备、资料等进行兼职活动及转让国家科研成果的,须经单位批准,其收入由单位和个人商定分配。对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受援单位要及时通知原单位,经鉴定后均计入本人的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其它待
遇的依据之一。从事业余兼职,因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均由个人负责。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的,其技术结论和图纸经有权、有证单位核准即可。
九、发挥离、退休专业人员的作用
离、退休专业人员从事讲学、翻译以及参加各种学术团体活动等,应受到尊重、鼓励和支持。特别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力所能及的科技工作,并允许其获得合理报酬,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期间,离休、退休金由原单位照发。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
员退休后,在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工作中取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者,可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到15%。
十、到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对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到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根据其在原单位的技术职务,凭聘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相应的技术职务。
乡镇、民办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聘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在企业内享受相应技术职务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198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