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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3 23: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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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第九条 (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一、免去王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吴德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9]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询问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的范围: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年检。

  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

  (一)勘察设计资质的现实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情况、工程数量、规模、质量及效益情况。

  (三)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注册人员执业情况。

  第四条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根据第三条内容写出自检报告。

  (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部技术人员登记表、建筑工程甲、乙、丙级设计单位分别提供26、20、10名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工程丁级设计单位,应提供5名技术骨干证明材料;其他行业技术骨干,按本行业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人数提供有关证明。

  (四)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上一年度完成的全部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

  第五条 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单位每年在2月底前按照第四条要求向审查部门报送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年检工作。

  (三)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单列市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计划单列市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检合格单位,由年检部门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单位,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未通过专用章。

  (五)年检工作均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进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将年检结果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对有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其发证机关。

  第六条 凡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年检不合格,或在本年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或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按《建筑法》和建设部令第60号、第65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年检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年检规定执行,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