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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2: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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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告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待一年后再作总结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为了统筹规划全市的人才引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把引进人才与国民经济、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决定由市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人才引进工作。
各有关委、办要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工作。要根据本系统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拟订本系统重点引进人才计划,并组织所属承办单位付诸实施。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归口汇总部门的分工(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引进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市科委统一归口汇总;引进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以及市属高等院校拟引进的人才,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归口汇总;属于回国定居的,由市人事局归口负责。
有关引进人才的外事工作以及对引进来津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计划管理
各局和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向归口部门报送引进人才计划。在报送计划时,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引进人才申请表”,对本行业发展计划、现有科技力量、经费开支能力及住房条件等情况,在表中逐项填写清楚。各局要就申请引进人才单位的领导班子和
知识分子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具备引进人才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引进人才计划要主送归口部门,抄送主管委、办和外经贸委。归口部门会同主管委、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三、人选的确定和审批
各局在报送引进人才计划时,如已有聘请对象,可将其姓名、年龄、国籍、现职、职称、学位、专长、水平、经历、聘期、工资待遇及通讯地址等情况一并填报。没有聘请对象的,可只报引进人才计划,但应注明对聘请专家的要求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主管委、办和归口部门协助物色
人选。人选的确定,由归口部门会同主管委、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对外联系
对外联系渠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由我市引进人才归口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进行。
引进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学会、协会、校友会、咨询公司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的名义,积极对外联系人选。经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由归口部门办理上报和联系手续。
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
各委、办,市科协,各局、高等院校等单位,都要通过对外考察、访问、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务谈判和国际会议等活动,注意收集、积累国外专家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向引进人才归口部门推荐。各归口部门要建立国外专家资源库,保管国外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向用人单位
开展咨询服务和推荐人选工作。如何收集和建立档案材料,由归口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六、经费和生活待遇
关于引进人才的经费、引进来华专家的出入境手续和生活待遇问题,以及引进人才的保密和安全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对应聘来华的专家、高级技工的医疗保健及其子女的入托、入学等问题,由市卫生局、教育局妥善安排。其它有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加以解决。
七、充分发挥来华专家的作用
对来华专家,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同他们积极合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要组织专业人员学习来华专家的技术专长和管理方法,做好消化吸收工作。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欢迎专家来津参加四化建设,不允许排斥、歧视他们。各主
管委、办和引进人才归口部门要经常检查了解来华专家发挥作用的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来华专家的意见。
八、其 它
中央驻津单位的引进人才计划和聘请对象,报中央主管部审批,同时抄送天津市引进人才归口部门,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各引进人才归口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1984年2月7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凡在1998年1月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试行办法》。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不适用《试行办法》。
本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和参照《试行办法》实施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和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被拆迁人,均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不得突破。拆迁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款。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1997年12月3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底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于次年1月初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巢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