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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0年4月16日)

时间:2024-07-07 04:1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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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0年4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0年4月16日)

任命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邹瑜、项淳一为副秘书长。
免去:
武新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兼法律室主任职务;
刘复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职务;
王汉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职务。
批准任命:
李锐、李朋林、王文哲、张汝东、赵保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廉民、李锐、李朋林、王文哲、张汝东、赵保星、吴彻、崔如泰、杜化南、良子高、王英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存富、王国桢、李午亭、井助国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步林、杨存富、王国桢、李午亭、井助国、张长胜、吕毅、冯毓清、段增云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梅逊、颜光明、郑江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祥、任梅逊、颜光明、郑江、贾学礼、亓道学、颜庭桂、杨德臣、李学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子干、成少江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是今、徐子干、成少江、梁振国、齐鲁巴根、孟和吉尔格勒、云荫、乌嫩、王树德、贺平、照日格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阎庶清、兰映林、张昭娣(女)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立峰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娄廷波、敬毓嵩、纪秉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文隆、李三益、黎明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镛、刘长健、刘佑东、贺文玳、王善博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庭槐、钱惠民、李栋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昆、陈庭槐、钱惠民、李栋、王兴、陆明、张荣伯、李侠、韩春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奋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辛程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 年7月3日施行。

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手续。在具体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二○○一年七月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确保依法实 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1 〕37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法律 法规和《煤矿安全监 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 理《煤矿安全监察(含办事处)罚没许可证》。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由代收机构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 ,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没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时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机构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成。分成金额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各处罚机构有银行提供的水单凭证),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的种类、管辖和适用,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持《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单据,并进行登记统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格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省区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3日起施行。

附表: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

编报单位(公章):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处罚机构名称 被罚单位名称 代收银行名称 处罚项目(文件条款) 适用标准 实际缴纳额 备注
本年起至上季末累计 —— —— —— ——    
             
             
             
             
             
             
             
本季小计 —— —— —— ——    
累计 —— —— —— ——    

主管领导: 审核人: 填表人: 电话:


 

为什么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是好主意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宁区镇里很小的一个湖的名字,南京某物业公司将百家湖申请注册了商标,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楼盘冠名中使用了“百家湖”,并以“百家湖”字样对外宣传,物业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开发商。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使用百家湖是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商标侵权,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是作为商标使用,并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禁止使用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但是不限制县级以下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将地名作为商标是早期惯用的一种方式之一,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比较容易让当地的消费者产生亲切感,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也容易被当地消费者的接受,所以到现在一些地方型企业还是比较喜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

但是正因为地名有地域性质的限制,其作为商标只适合在小范围内的使用,而使用在面向全国或者世界的产品上显然不适合,容易使人认为这是小地方的产品,而造成心理上的排斥,使产品的销售反而受到限制。再者地名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以此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人不能限制公众或者善意使用人对地名正当合理的使用,当使用人使用地名商标时仅在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则该行为不应被当成商标侵权被禁止。即使是在当地小范围的使用,也难以使该商标独善其身,无可避免地受到混淆使用,是非曲直连法院也不好判断。所以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他商标,法律对其保护相对较弱。

以上从消费者的认可以及法律的保护两个角度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并不是个好主意。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案例来源:程永顺主编,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70 -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