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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4-05-19 23:2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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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 〗19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决定和发布决议,制定符合实际的乡规民约;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定、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会议的选举,如果发生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或者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等情况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本级人民政府,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十六条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二)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原选区补选。

  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单位可以联合组织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代表和当选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将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上一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9〕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游戏出版运营企业: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引导,取得了快速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近一个时期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非法企业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游戏作品;有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有的境外机构打着技术输入的幌子,在相关展览、会议中大量推广、演示未经审批的境外游戏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与进口网络游戏相关的会展交易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任何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具有网络游戏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二、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任何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作品,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内提供出版运营服务。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停止运营。
  三、新闻出版总署是惟一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部门,如发现有其他部门越权进行前置审查审批,违法行政,有关企业可依法向国务院监督部门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境内举办各种游戏的会展交易节庆活动中,凡涉及境外游戏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广等内容的,必须按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规定,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五、有关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不得为上述违规行为和活动进行报道和宣传,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六、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和活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纠正,确保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
辖这类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而且具有办案条件。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经我们共同研究确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从今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在交接工作中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不能因调整管辖分工而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



198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