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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4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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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5月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2008年,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

  五、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信誉、办学水平和培训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
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和专门网站上公示达到各诚信等级要求的民办学校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做出书面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诚信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职协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诚信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诚信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诚信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诚信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优秀学校在良好学校中择优评定,良好学校在达标学校中择优评定。
三个诚信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分为必要条件和培训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必要条件的含义及评估要求
必要条件指标是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达标学校。
1、 检查评估记录: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评估和民政、税务部门年检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检查评估不合格记录。
2、 行政处罚:指劳动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行政处罚的记录。
3、 不诚信投诉事实: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任何不诚信投诉事实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5、 办学时间: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办学经历。
(二)培训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培训规范指标是民办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达标学校的培训规范性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4个方面。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6、社会信誉:指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收费及使用规范性、合同信守程度、依法办学情况、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5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社会信誉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4) 完全真实 真实 基本真实
社会竞争行为 (5) 规范 基本规范
收费规范度 (6) 规范 基本规范
合同信守程度 (7) 极高 较高 一般
依法办学情况 (8) 很好 一般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
完全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90%以上与事实相符;
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80%以上与事实相符;
基本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70%以上与事实相符。
——社会竞争行为:
规范:指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基本规范:基本能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基本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学校收费规范度:
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完全公开、透明,多年来无任何违规乱收费现象;
基本规范:学校收费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能基本做到公开、透明,近三年来无任何因违规乱收费受到处罚的记录。
——合同信守程度:
极高:完全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极高的合同信誉;
较高:多数情况下能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较高的合同信誉;
一般:能够基本履行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信誉。
——依法办学情况:
很好: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从2000年以来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罚;
一般:基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但有轻微的违规行为,自2000年以来仅受过执法部门2次以下警告,但未受过实质性处罚。
7、管理水平:指民办学校在领导班子状况、相关制度建设状况、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25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状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遵照执行 基本遵照执行 执行方面有明显出入
教学管理水平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25分
3)相关指标说明:
——领导班子状况:指除校长外,有无分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副校长和这些方面的主管主任,以及他们工作的尽职程度等。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章程、人事、财务制度等)是否经民主、合法程序制定。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指学生管理(包括思想品德、纪律等)、教职员工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教学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程度。
——制度执行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教学管理水平:指学校在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技能实训情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优秀:培训内容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全体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60%以上,严格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和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并具有一定前瞻性。
良好:培训内容绝大部分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80%以上的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50%-59%,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并有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
8、师资状况:指民办学校在专兼职教师比例、一体化教师占教师队伍比例结构,以及教师从事职教教学年限等方面的情况。
1) 分值:15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一体化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10以上 6—10(不包括10) 3—6(不包括6) 1—3(不包括3) 1以下(不包括1)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50以上 30—50(不包括50) 20—30(不包括30) 10—20(不包括20) 10以下(不包括10)
从事职教教学10年以上教师比例(单位:%) 50以上 40—50(不包括50) 30—40(不包括40) 20—30(不包括30) 20以下(不包括20)
本项满分 15分
9、办学条件:指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设备状况、年培训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办学条件 年培训人数(含学制教育学生)(单位:人) 5000以上 3000-4999 1000-2999 700-999 200-699
实训设备价值(单位:万元) 制造业类 200以上 150—200(不包括200) 90—150(不包括150) 50—90(不包括90) 50以下(不包括50)
服务业类 80以上 50—80(不包括8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合计分数 10分

本类各指标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名称 社会信誉 管理水平 师资状况 办学条件 合 计
分数权重 50% 25% 15% 10% 100%
分 值 50 25 15 10 100

(三)达标学校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达标学校必要条件指标要求,且培训规范性指标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达标学校。
二、良好学校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良好学校的评定以达到达标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教学质量、教研水平、社会服务三类,共10个评分指标。
(一)相关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教学质量:指民办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通过率、毕业生就业率以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50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学质量 学生鉴定参与率(单位:%) 95—100 90—95(不包括95) 85—90(不包括90) 80—85(不包括85) 80以下(不包括8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单位:%) 95以上 85—95(不包括95) 75—85(不包括85) 70—75(不包括75) 70以下(不包括7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单位:%) 70以上 50—70(不包括7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毕业生就业率(单位:%) 95以上 90—95(不包括95) 80—90(不包括90) 70—80(不包括80) 70以下(不包括7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占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鉴定人数的比例。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指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基本情况。
优秀:学校有两家以上定点合作企业,同企业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已形成制度,同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并能严格遵照执行。
良好:学校有一家定点合作企业,与企业签订了较为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够严格按照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
一般:学校有合作企业但不固定,能够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随意性较强,几乎没有任何文字、制度方面的保证。
较差: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方面没有较为明确的作为。
2、教研水平:指民办学校在教师教研活动诸方面所达到的基本水平。
1)分值:4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研水平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普遍满意 多数满意 基本满意 基本不满意 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本项满分 4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85%以上的学生对学校85%以上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普遍满意;70%以上—85%的学生对70%以上—8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多数满意;55%以上—70%的学生对学校55%以上—70%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满意;40%以上—55%的学生对学校40%以上—5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不满意;只有40%及其以下的学生对学校40%及其以下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80%以上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优秀;60%以上—8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良好;50%以上—6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中等;40%以上—5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较差;40%及其以下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学校在鼓励教学创新方面有系统、明确的制度,并长期坚持实施,使得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良好:学校具有一定鼓励教学创新的制度,虽不系统、明确,但能够起到鼓励教师进行创新的作用,大部分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中等:学校虽无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但对于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持鼓励态度,一部分教师具有教学创新方面的探索,成效一般。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也无积极鼓励教学创新的态度,顺其自然,多数教师无教学创新的自觉性,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成果。
极差:学校在教学方面墨守成规、遏制创新行为,教师在教学方面无创新意识,对整体教学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学校在教研活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系统的制度,并深入贯彻执行,9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教师能自觉将教研活动与教学紧密结合,并通过教研活动极大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良好:学校在该方面具有系统的制度,也能在实际工作中执行,8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多数教师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学工作结合,对教学有一定积极影响。
中等:学校在该方面的制度不够系统、完整,且与实际有一定差距,5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部分教师能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但与教学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对教学的积极影响甚微。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的制度,仅有10%左右的骨干教师近几年有一定成果。虽然有部分教师参与教研活动,但教研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教学工作相去甚远,且对教学工作基本没有积极影响。
极差:学校没有形成教研活动的氛围,教师极为缺乏开展教研活动的意识,教师在教研方面基本无成果可言,对教学工作消极应付,极大地影响教学质量。
3、社会服务:指民办学校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社会服务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150及其以上 50-149人 49人以下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1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以完全免费的方式,向社会相关困难群体提供的培训服务,旨在促进其就业的总人数。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记录
优秀: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政府宣传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嘉奖。
良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表扬。
一般:对待公益性活动不积极,但无明显的抵触情绪和行为,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参与相关活动。





良好学校各指标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教学质量 50% 50 学生鉴定参与率 1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 10
毕业生就业率 1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10
教研水平 40% 40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10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10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10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10
社会服务 10% 10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5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5
合 计 100% 100 100
(五)良好学校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良好民办学校。
三、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优秀学校评定以达到良好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综合实力、开拓创新、现代管理、社会品牌4类评定指标。
(一)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职业培训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学校在校生人数已形成规摸效应;职业培训的技术、方法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身的培训特色;将职业培训与学员职业生涯发展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
2、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对国内民办职业培训领域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代表国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教学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科学管理、学生就业安置、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培训知名品牌;具有社会公认的特色专业;成为某一区域内(跨省)多数用人单位普遍认同的、知名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由劳动保障部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优秀民办学校。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12号


泰政发〔2010〕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卫生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村(居)委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用房等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确定,具体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由县(市)政府确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建设部门公布。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与之结构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独立的非住宅参照相应住宅楼标准交存。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原则上仍继续沿用原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续交,或者由市、县(市)房管部门制定续交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按方案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单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包括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实际提出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如无不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采纳;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受理的业主报修项目和自查提出的项目,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施工等);年度维修项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三)具体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讨论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该使用方案。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公示后,视为同意该使用方案;涉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列支申请,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五)房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60%;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在相应区域内公示工程费用的审核意见;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资金结算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安庆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2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营销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前2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后,应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十条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告,并发给商标所有人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安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未经著名商标的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的部分。
(二)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著名商标,给著名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四)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应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
(四)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期满前3个月内,由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